114年度司促字第12107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賴嘉慧
相 對 人
簡裕霖
一、債務人練瓔慧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606,305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63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第一項給付,如對債務人練瓔慧之財產為
強制執行時,應由債務人簡裕霖給付之。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