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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2126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126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鍾語潔、林珮華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 聲請狀請求標的第二項為「 督促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鍾語潔負擔,如對鍾語潔之財產為 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 債務人林珮華給付」。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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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