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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2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1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劉穎諺
上列
聲請
人與
相對人
圖森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
事件,
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民國114年1月23日
聲請狀
所提出聲證二未支付之9月和10月薪資單內薪水加總為新臺幣107,082元,與聲請狀第二頁請求之原因事實內容不符,請釋明之;若為誤繕,並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