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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21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184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王沛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宇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喬富資本控股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請求標的欄記載「債務人等應連帶給付…」,債務人僅列宇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喬富資本控股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一人,請確認本件債務人究為一人或二人?並具狀陳明或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