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224號
聲 請 人
鄭陳桂英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鄭越華清償新臺幣壹仟柒佰貳拾玖萬捌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鄭陳桂英清償新臺幣參佰陸拾萬玖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如對支付命令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