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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22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287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邁霓康餐飲事業有限公司、田立爵(原名田孝文)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新臺幣532元是否由相對人連帶給付?如是,請更正聲明。
二、新臺幣200,000元是否僅由邁霓康餐飲事業有限公司給付?如是,請更正聲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