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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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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23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313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宗隆律師(即陳玲玉之遺產管理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聲請狀上請求標的及其數量欄位中,其「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陳玲玉之遺產範圍內相對人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