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2313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㈠債務人應於管理被
繼承人陳玲玉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263,275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4.2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
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㈡債務人應於管理被
繼承人陳玲玉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5,610元,及其中新臺幣13,643元自民國114年7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4.98計算之利息,並於管理被繼承人陳玲玉之遺產範圍內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