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234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陳建富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洪麗雲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參仟玖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貳佰捌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四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