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2395號
聲 請 人
上一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一)新臺幣8,144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二)新臺幣39,702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