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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24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4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盈瑜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心瑀即沐楓數位行銷社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郭心瑀即沐楓數位行銷社之商業登記資料(內容需含負責人之身分資料)。
二、請具狀陳報請求標的金額究為新臺幣37萬元?抑為45萬元?若為前者,請具狀更正聲請狀之聲請事項;若為後者,請具狀陳報計算式,並提出足資釋明之證明文件。
三、請陳報請求新臺幣37萬元之法律上原因為何,並應就主張之內容提出足資釋明之證據。
四、請具狀更正聲請狀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因聲請人於民國114年9月15日聲請狀所載之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鍾文」,與本院查詢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不符,故有更正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