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2410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郭心瑀即沐楓數位行銷社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郭心瑀即沐楓數位行銷社之商業登記資料(內容需含負責人之身分資料)。
二、請具狀陳報請求標的金額究為新臺幣37萬元?抑為45萬元?若為前者,請具狀更正
聲請狀之聲請事項;若為後者,請具狀陳報計算式,並提出足資釋明之證明文件。
三、請陳報請求新臺幣37萬元之
法律上原因為何,並應就主張之內容提出足資釋明之證據。
四、請具狀更正聲請狀聲請人之
法定代理人姓名。(因聲請人於民國114年9月15日聲請狀
所載之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鍾文」,與本院查詢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不符,故有更正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