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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2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43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債務人    彭晴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貳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零參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仟玖佰參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陸仟陸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