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243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貳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零參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肆仟玖佰參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陸仟陸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