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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24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47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衍茂
上列
聲請
人與
相對人
德鑽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馬丁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
事件,
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金額新臺幣0000000元是否由相對人「連帶」給付?如是,應具狀更正之。
二、
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500元是否由相對人「連帶」負擔?如是,應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