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2476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兼上一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887,391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72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656,625元,及自民國
114年4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2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