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251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516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洲  
代  理  人  劉冠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家谷生活美學股份有限公司、邱金財、邱金鑾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附表編號2、編號4計算之利息數額,列入請求金額後更正請求標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