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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25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523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紅茗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月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才酷行銷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才酷行銷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公司「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二、陳明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之本金數額為何?並更正其聲請狀。(依民法第207條第1項規定,利息不能滾入原本再生利息。因聲請人於民國114年9月16日聲請狀事實及理由第三點,其請求金額已計入年息5%,故聲請人就主張原因事實內容,有就上開事項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