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2572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
繼承人林明耀之遺產範圍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4,363元,及其中新臺幣24,066元自民國114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並於管理被
繼承人林明耀之遺產範圍內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