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2573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陳豊文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楠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蔡秋至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聲請狀請求標的欄各項所記載之利率,是否均
按「年息」?如是,請更正聲明。
二、聲請狀請求標的欄第二項至第四項之關於本金、利息部分之聲明,真意是否為本金及利息一併請求?如是,應更正為「相對人應
連帶給付聲請人新台幣…,『及』其中…自民國…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