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2610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陳冠中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廖偉志之遺產管理
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
繼承人廖偉志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1,666元,及其中新臺幣89,547元自民國114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於管理被
繼承人廖偉志之遺產範圍內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