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2702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李昱承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71,124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3.125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7月25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