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2779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權茂
楊美惠
黃凡賓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731,482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4.767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
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5,318,876元,及自民國
114年8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4.76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9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