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2804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6,678元,及自民國113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88計算之利息,按期收取每期固定金額為新臺幣300元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
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附件:
一、債務人李元治於民國110年1月18日依據與
聲請人簽訂之放款借據乙紙,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0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110年1月20日起至115年1月20日止。
詎料債務人於未依約繳納本息,
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利息,依貸款契約書第八條個別商議條款約定,債務人與本行之授信往來如違反約定或承諾事項時,本行得不待通知減少對債務人之授信額度或縮減貸款期限,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即喪失
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二、
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之簡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
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