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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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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28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834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冠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俊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磐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租賃合約第三條租金及管理費:三、「…,應日以遲付
    金額千分之一計算『違約罰金』…。」,而聲請人係請求「
    …,應按日以遲付金額千分之一計算『利息』」。請來文敘
    明欲請求按日以遲付金額千分之一計算之「利息」或「違約
    罰金」,如與原之聲明不同,併請來文更正。
二、相對人針對積欠租金新臺幣2,100,000元如有不爭執的釋明資料,再請提供(如通訊軟體對話訊息中提及金額,承租人不為爭執之內容,或者承租人開立之發票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