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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28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838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羅蔚瀅、羅振東、江佩娟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民國114年9月24日聲請狀證三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清晰」之影本(因聲請人原聲請狀所附該證物檔模糊,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