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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28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838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佳曉
上列
聲請
人與
相對人
羅蔚瀅、羅振東、江佩娟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
事件,
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民國114年9月24日
聲請狀
證三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清晰」之影本(因聲請人原聲請狀所附該證物檔模糊,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