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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2940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940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興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 聲請狀上 當事人欄興冠科技有限公司李啟愚列為 法定代理人,並增列李啟愚為相對人及 債務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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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