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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29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971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郭維屏即拾肆酒物顧問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奧詣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拾肆酒物顧問所(商業登記編號00000000)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含負責人姓名及身份證字號)。
二、提出相對人奧詣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李沛柔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聲請狀未記載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請具狀更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