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2979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亞藝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亞藝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
正本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請提出足資釋明相對人已於民國114年1月、2月至6月給付新臺幣690,000元之證明文件(如存摺明細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