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29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984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江鎧全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
  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
  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
  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聲請意旨略為:相對人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開設之健身房無預警停課、停業,造成會員權益受損,聲請人欲申請退費,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等語。
三、查聲請人於民國114年9月26日提出之聲請狀,雖稱有「入會協議書(後補)」為證,實際上聲請狀並未附有任何證據以釋明本件請求,且聲請人今亦無補提任何證據,本院形式上難以認定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是否確有債權債務關係。是以,聲請人聲請相對人為給付,顯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聲請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