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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29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9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捷豹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劭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田佳欣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表明當事人,除記載姓名外,併應記載當事人之年籍資料,使法院得依正確年籍資料核發支付命令並送達當事人。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田佳欣核發支付命令,惟聲請狀僅記載相對人姓名及可供送達之住址,無從辨別相對人正確之年籍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10月29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致本院無從對正確之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則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