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3054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王則民
相 對 人
一、㈠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志峰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7,03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54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9月4日起至民國115年3月3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0.254計算之
違約金,自民國115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508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㈡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志峰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6,97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5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9月4日起至民國115年3月3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254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115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508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㈢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志峰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745,264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5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9月4日起至民國115年3月3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254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5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508計算之違約金,並於繼承被繼承人劉志峰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