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3059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啟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0號、37號4樓」建物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所有權人姓名及身份證字號勿遮掩)及相對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提出管委會規約。
三、提出催繳管理費通知已合法送達相對人啟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
存證信函「雙面」回執,或其他
可證明催繳管理費通知經相對人簽收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