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3065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二、請提出相對人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
正本及其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查相對人名稱應為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請重新提出載有正確相對人名稱之
聲請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