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3067號
聲 請 人
余陳景怡
曾依婷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本件聲請人間之
訴訟標的核無必須
合一確定之情形,僅合併一狀共同聲請,其裁判費之徵收,自應
按件計費,故應繳納裁判費1,500元,扣除已繳500元,尚餘1,000元未繳。
二、逾期未繳款本院將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