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3067號
聲 請 人
余陳景怡
曾依婷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聲請人3人
合併一狀共同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4年12月2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
該裁定於115年1月2日寄存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後港派出所,於115年1月12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聲請人逾期
迄今未補正,又不足額裁判費為何人繳納未
臻明確,其聲請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