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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聲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30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067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林承萱  

            余陳景怡

            曾依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3人合併一狀共同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4年12月2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5年1月2日寄存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後港派出所,於115年1月12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今未補正,又不足額裁判費為何人繳納未明確,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