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3254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賴啓忠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詹連財
律師(即被
繼承人彭坤洋之
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
繼承人彭坤洋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93,434元,及自民國109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於管理被繼承人彭坤洋之遺產範圍內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