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3331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331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黃竹瀅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永焺影視器材有限公司、解永昌、陳慧榮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債權餘額,其釋明文件須能清楚顯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
|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