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3341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二、請具狀陳報請求金額17,826元係如何計算所得,並應提出相關證據。
三、請具狀陳報請求6%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如無約定之釋明文件,請具狀更正利息為週年利率5%。(
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
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
民法第203條定有明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