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3345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敦南
分公司、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天母分公司、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南港分公司、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司、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和分公司、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內湖分公司、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港分公司、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古亭分公司、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環亞分公司、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忠孝分公司 、宋言鏞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
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表明請求之標的、數量及提出相當證據使法院相信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又為免支付命令遭不當利用,嚴重影響債務
人權益,且兼顧
督促程序係使數量明確且無訟爭性之債權得以迅速、簡易確定,節省
當事人勞費,以收訴訟經濟之效果,並保障債權人、
債務人正當權益之本旨。故依
上開規定,債權人應強化釋明之義務。其次,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無預警停業,聲請人並未領得薪資
報酬,公司應給付聲請人,故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等語,查聲請人雖有提出金額試算表,然並未就上開各項費用之計算方式提出相關證明,以使法院採信其計算結果正確
無訛,故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9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就前開事項補正,該裁定業於114年10月16日寄存於聲請人
住所處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中正橋派出所,並於114年11月7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然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應認聲請人未盡請求原因事實釋明之責,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