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3367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065,497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25計算之
遲延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前項債務自民國114年7月15日起至民國114年8月14日止之利息新臺幣15,123元
暨違約金新臺幣1,000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