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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33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382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謝沛珆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公司、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天母分公司、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南港分公司、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司、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和分公司、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內湖分公司、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港分公司、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古亭分公司、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環亞分公司、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忠孝分公司、宋言鏞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公司、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天母分公司、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南港分公司、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司、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和分公司、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內湖分公司、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港分公司、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古亭分公司、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環亞分公司、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忠孝分公司、宋言鏞核發支付命令,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外聘教師,相對人積欠聲請人授課報酬尚未給付,宋言鏞為相對人多間分公司之經理人,應與相對人負連帶清償責任,故聲請對上開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等語。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14年10月7日聲請狀並未表明請求債權之具體數額,僅於請求標的記載「新臺幣XXXXX元整」,本院於114年10月1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提出請求金額之計算式,該裁定並於114年10月15日送達聲請人,惟其逾期仍未補正。因聲請人未表明具體債權數額,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