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3390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南港
分公司、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司、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環亞分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此條項
乃民國104年6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
參照)。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核發支付命令,
惟未提出與相對人簽訂之具
僱傭關係之契約,經本院於114年10月23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11月3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
可憑,然聲請人
迄今仍未補正,致無從認定其請求金額之計算是否有據,依
上開規定,則其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