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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3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52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白淑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大展大樓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說明請求給付金額35,000元係包含何種請求?各請求之數額分別若干?債權人應分項表列並分別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
    (查聲請狀「請求原因及事實」僅稱「薪資、支(:應為資之誤)遣費、自願離職費、羞恥費」,並未敘明債權發生之原因事實及上開項目數額分別若干,釋明仍有不足,故有補正必要,併予敘明
二、請釋明羞恥費之法律性質為何?其得於非訟程序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足資釋明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