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352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大展大樓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說明請求給付金額35,000元係包含何種請求?各請求之數額分別若干?
債權人應分項表列並分別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
(查
聲請狀「請求原因及事實」僅稱「薪資、支(
按:應為資之誤)遣費、
非自願離職費、羞恥費」,並未敘明債權發生之原因事實及
上開項目數額分別若干,釋明仍有不足,故有補正必要,
併予敘明)
二、請釋明羞恥費之
法律性質為何?其得於
非訟程序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足資釋明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