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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35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529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謝仁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奇茂資訊有限公司、李永銘、趙憶梅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附表違約金欄位「逾期6個月以內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按利率百分之20」,應更正為「逾期6個月以內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