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35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533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陳相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全真概念
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4間分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本件相對人為何,並應具狀更正。
(分公司屬本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公司法第3條第2項規定
參照〉,其僅為本公司整體人格之一部,並無獨立之權利能
力〈司法院80年2月27日80秘台廳一字第01232號函、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98年度簡字第100號判決可資參照〉。是分公司
就其業務範圍內之事項涉訟時雖具有獨立之當事人能力,
就實體之權利義務關係言,其仍權利義務主體,其法律
為所生之權利義務關係歸屬於本公司。
聲請狀業已將「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列為相
對人,殊無將各分公司同列相對人之必要,聲請人應具體敘
明本件相對人為孰,並向本院具狀陳報或更正)。
二、若更正相對人為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提出全
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之最新
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
略)。非本國籍人士請提出護照影本或居留證影本。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