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3535號
聲 請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汐止
分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
二、
具狀陳明相對人為全真概念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或何一分公司?(
按公司法人格僅一個,應不得併列總公司與分公司為相對人)
三、如有契約,應提出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