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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35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59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劉庭妤
上列
聲請
人與
相對人
科技學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
事件,
聲請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法院核發支付命令採形式審查,無法實質審認相對人有無違反
消費者
保護法等相關規定,故請陳明何時以
存證信函
向相對人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是否符合線上課程服務約款第21條有關終止契約與退費之約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柏州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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