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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36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603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紹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朱家興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具狀陳明本件請求標的是否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29,983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29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3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0.2295,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0.369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9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