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促字第13612號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張薇薇
相 對 人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07,717元,及其中新臺幣53,179元,自民國114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按月計收新臺幣600元之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