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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36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617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張貴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絕對創新投資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債權金額新臺幣97,610元之計算式。請求金額應與提出之釋明文件相符,如有不符,應說明不符之理由為何?
二、請提出相對人絕對創新投資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