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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136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3619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新得利倉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海立節能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請求標的是否更正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6,296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是,應具狀陳明上開內容。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